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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十)加大财政补贴,减免各项费用。对新办文化企业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奖励政策,列为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对文化创新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项目,免收我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全面落实文化建设经济优惠政策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文化发展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措施。

  (十二)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不减,继续拨付。

  (十三)土地支持政策

  1.保障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文化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依法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2.外来投资、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公益性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部分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收益转入鹤壁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3.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文化产业。

  5.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改制有关规定处置,所得收益转入鹤壁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6.在旧城改造中,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住宅小区、各类园区规划建设中,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应优先保障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供应。

  7.国有文化单位采取“退二进三”、易地搬迁改造和开发性建设公益文化设施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十四)税收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9号、31号、34号、92号、10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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