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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鹤政〔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好文化强市战略,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中共鹤壁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努力加大文化建设财政投入

  (一)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确保公共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二)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三)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县区也要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文化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四)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投入,通过财政直接投入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十二五”末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达到50万元。

  (五)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中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六)研究建立文化消费政府补贴机制,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七)设置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按标准核定各项经费。

  (八)建立政府文化招标采购制度。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大型文化活动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制订奖励办法,对在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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