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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1.4 移动应急平台

  建立野外现场音视频采集、现场通信和指挥调度等应急处置需要的移动应急平台,配备应急指挥车、无人驾驶直升监测飞机及通讯设备,实现与国土资源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在本市、县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协商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保障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工程、计算机专业,且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多年。

  5.3 应急资金保障

  资金投入是确保全省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长。

  5.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5.5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6 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

  6.1 预案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市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市、县的应急演练方案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3 预案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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