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9月26日发布的《
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3.1 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3.2 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