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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推动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二、考核内容

  “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四大类共计20项指标。

  三、考核程序

  自2012年起,每年考核一次。程序包括自查、审核、公布。

  (一)自查。每年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工作要求,将上一年度考核材料和自查总结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审核。市政府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三)公布。市政府每年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在市内媒体上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城考”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起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

  (二)严格考核。县级“城考”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要周密组织,严格考核,组织做好我市“城考”监测点位(断面)的认证和监控工作。各县(市、区)“城考”点位(断面)和监测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下发通知。

  (三)密切配合。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统计局、城管局、市统计调查队等有关单位要搞好配合,认真监测、测算和统计并及时提供有关“城考”数据和材料。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城考”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附件:1. 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略)

  2. 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主要指标分值及计分方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2:
  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主要指标分值及计分方法
序号指标名称权重满分  标准最低限值计分办法备注
一 环境质量1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10分85%50%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计分,比例≥85%得10分,比例≤50%得0分。计分公式:10*(X-50)/35 
2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分100%60%达标率为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达标率为100%得5分,达标率≤60%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 
各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10分100%80%达标率为认证出境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认证出境断面监测总频次(次),达标率为100%得10分,达标率≤80%得0分。计分公式:10*(X-80)/20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分56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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