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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甘府法发〔20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及时反映行政管理领域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10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甘府法发〔2010〕38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规定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但市州上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报送的案件统计数据不全不准,特别是行政应诉案件,未与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对有关数据,或者只核对了市州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据,而没有核对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市州(含县、区)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汇总数据,造成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与法院行政审判一审案件统计数据之间相差很大;二是有的超时限报送统计报表,拖延整体汇总上报工作;三是有的仍然继续使用已停止使用的国法〔2007〕77号《通知》规定的报表上报统计数据;四是有的虽然已使用了下载的新表,但在填表时,未按规定使用新的《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系统》录入数据并生成报表,造成统计报表横向指标核对不平。针对上述情况,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的要求,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进行一些调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月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周期从2011年开始每月统计一次,次月15日前上报上一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时段自上一统计年度12月10日开始,上一月10日至下一月1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月统计数据为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数据,不累加。本年度1月2月份的统计报表应于3月15日前一并报送。
  二、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季报分析报告制度。对每季度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要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在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每季度的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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