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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税收政策

  (六)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财政政策

  (八)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九)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地户籍)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市县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十)新建、改建和租赁房屋,兴办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由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服务老年人家庭的数量和实际照料老年人的人数给予相应的营运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信贷政策

  (十一)凡具有本省户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参照海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十二)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且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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