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琼府〔2012〕15号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已经2012年1月9日五届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需要鼓励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参与发展老年服务事业,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代际和谐、社会和谐。本政策主要支持为老年人提供收养托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休闲保健、心理慰藉、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临终关怀、遗体安葬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一、规划政策

  (一)对出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必需的延伸道路,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列入近期城市路网配套建设规划。

  (二)在城乡规划中加强对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管控,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防止侵占。

  二、土地政策

  (三)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并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加快建设用地审批。

  (四)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

  (五)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及转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