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甘府法发[201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甘肃矿区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央在甘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确保全省各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合法、行政强制程序规范、行政强制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60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标准
行政机关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清理。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
行政强制法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等规定,对与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种类(方式)、依据名称及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的机关、单位性质、行政强制权取得的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仅由规章规定,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不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方式、主体等情况,应当依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