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形式请假,由市政协主席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
(三)其他会议、活动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活动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建立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的考勤、考绩制度。
(一)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统一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考勤登记;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并对委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考评,每季度报办公厅登记备案。
(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进行统计考评;政协委员撰写文史资料情况由学习文史委员会进行统计考评;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撰写政协信息情况,由办公厅负责记录,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信息采纳的情况进行考评。
市政协办公厅对考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汇总,报主席会议通过,采取适当的形式向委员通报,并书面告知委员所在单位。每届届终,由市政协党组将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报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条件。
第七条 政协委员考核管理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牵头,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八条 政协委员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主席对其进行约谈,同时由市政协办公厅报主席会议批准,向委员所在单位或委员推荐部门通报,予以书面告诫:委员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一年内两次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议;委员届内累计三次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委员两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
(二)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经市政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去委员资格:调动离开本市(由委员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因工作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