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1日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结合政协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委员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积极为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言献策。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委员义务。坚决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政协委员每年应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届内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一至两条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积极撰写文史资料、调研报告和各类会议发言材料,使自己成为本界别名副其实的代表。
第四条 政协委员要廉洁自律。在调研、视察或行使职权时,不得借机向被调查、视察单位或部门提出个人要求。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在群众中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考勤考核
第五条 政协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全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市政协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市政协主席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长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