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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七)加强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整治项目信息报备制度和土地整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集土地整治信息发布、项目实施管理评价、相关业务监测监管和业务综合办公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全面实现土地整治业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

  五、激励政策和措施

  (一)政策和资金向土地整治区倾斜。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区域,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整治节约的土地,优先用于村集体建设,节余指标通过增减挂钩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所获收益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 (州)范围内有偿转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土地整治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务求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农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审计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各市(州)、县 (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项目实施主体作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地力培肥、农村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各部门、各行业涉农资金,进行深度整合,按照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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