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开展农田整治。紧密结合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和我省粮食发展目标,规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按照集中连片、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科学安排农田整治区域。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大力推广设施农业,提高道路硬化标准,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耕地规模经营。通过项目实施,做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调查评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抓好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全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稳妥推进村庄整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依据乡(镇)、村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根据村庄经济条件、居民点布局实际情况,实施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通过村庄整治,使项目区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民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按照 “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
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完善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约束机制、强化土地复垦的激励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做到 “新账不欠、旧账快还”。
(五)建立后期管护长效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按照 “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做到以收养支,有效保证工程设施的长期持续运行。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建立土地整治效益提升的长效机制。
(六)推进土地整治制度标准建设和专项课题研究。加快推进土地整治立法,开展 《吉林省土地整治条例》起草制订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评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招投标、实施、验收管理和土地整治相关业务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工作。适时开展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修编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战略和科研课题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