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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2〕1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 “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合理安排土地整治任务和时序,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农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市 (州)、县 (市、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 (市、区)、市 (州)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质量负全责。市 (州)级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土地整治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相关制度和技术体系,规范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相关单位通过公开选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告备案制和审计制,落实政府绩效考核问责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土地整治全程监管,确保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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