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直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与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作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要加强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行业、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办承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2、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市政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具体工作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3、严格考核奖惩。各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将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档案;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行政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严格问责;对因行政调解工作未落实,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排查在先,预警靠前,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要通过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现场办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调处一起,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突出重点,灵活多样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争议纠纷。各部门应大力调处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环保、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纠纷,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劝导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或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权利和渠道。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要制定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