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让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互相理解。
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5、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2、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1、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不断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设备采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给予切实保障。
2、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对市直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市直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办理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