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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固政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159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市布局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加强,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相继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仍存在着基础不牢、范围不广、制度不全等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扎实做好本县(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料报送、信息共享、数据发布等方面的相互沟通,不断提高我市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自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159号)精神,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服务业统计数据能够真正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全市服务业运行和发展状况,为市委、政府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统计体制。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区)分级落实,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要依据自治区服务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各县(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服务业调查名录库,依据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相关基础数据对辖区内的服务业数据进行汇总、评估、上报,提出分析报告。
  (二)严格统计范围。服务业常规统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基本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民航、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县(区)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2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三)明确统计内容。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业行政业务记录核算。
  (四)规范统计方法。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
  1、充分发挥普查功能。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不重复开展服务业年度统计。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可利用通过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名录库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
  2、适当使用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应建立联网报送数据制度。
  3、广泛采用抽样调查。对难以取得全面调查数据的行业或小型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总体数据。推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有条件的部门(单位)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基础数据。
  4、积极利用行政记录。铁路、民航、教育、卫生、金融等系统的行政记录比较完善,可加工生成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市、县(区)统计部门可利用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等数据,科学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及其构成数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科学推算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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