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益政通〔2011〕8号)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候诊室、住院部)、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烟具设施。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设置在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劝阻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铁路、商务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