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工作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2〕17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政策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定。
(二)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准入障碍的规定。
(三)限制或者禁止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入本地区的规定。
(四)其他带有地方保护或者行业垄断性质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执行部门或者原起草部门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并报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目录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区域歧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
(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清理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审核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拟修改和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已修改和已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清理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四、清理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加强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尽快安排布置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