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职责与原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职责整合,设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负责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内设办公室、立案庭、仲裁庭3个副科级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三)市人事局信息中心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合并,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中心,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具体承办有关培训。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给付、营运、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财务科、征缴科、审核科、稽查科、生育保险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管理科8个副科级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4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六)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更名为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劳动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内设办公室、城镇社区就业服务科、培训服务科(市就业训练中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科、失业保险服务科、财务审计科、农村就业服务科7个副科级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更名为市劳动监察局,市人事考试中心更名为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分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九)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原由市民政局管理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十)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