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负责全市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管理工作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认定部分中央、省属驻益企业和市直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参加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参保缴费时间、出生年月和退休年龄;负责部分中央、省属驻益企业和市直企业职工以及参加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及其退(离)休待遇变更审批工作;负责部分中央、省属驻益企业和市直企业以及参加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部分中央、省属驻益企业,市直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特需费、生活补贴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审批工作;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审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医疗生育保险科。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鉴定;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科。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市属工伤医疗机构的确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承办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和调整;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方案;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协助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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