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区县(市)、市直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市委、市政府开展各项综合考核、评估、监测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市直各部门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区县(市)管理和考核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核、职称评聘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统计事业经费以及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区县(市)、市直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市)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后勤、安全保卫、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宣传信息和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国家和省、市安排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协助区县(市)管理统计局长和副局长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和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法规检查科(对外称市统计稽查办公室)。
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研究、知识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