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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调研、宣传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后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审计事业经费管理;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工作统计;联系指导审计学会和协会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法规科(审理科)。
  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对业务部门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草拟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对单位内部审计进行指导监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组织实施审计业务培训;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法规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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