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承办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组织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督管理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论证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监督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指导并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
(四)减排与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审核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改建项目的总量目标;负责环保统计和污染物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区县市和重点排污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并监督实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级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统计、资料等基础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性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环境保护政务窗口的管理工作。
(六)核与辐射管理科(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贮运环境安全实施监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报批工作;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调解辖区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