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协调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八)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报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九)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协助县(市)党委做好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调研、宣传信息综合、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区县(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的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
(二)污染管理科(固体废物管理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含所辖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及有关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许可、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的监督管理;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的呈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