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将全程监控项目进展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各县(市、区)各部门(学校)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收集、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报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便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组织交流、积极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教育改革和发展引向深入。
(三)落实政策,保障工作成效。
1.进一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财政对教育投入要做到“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及“三个优先”。到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市GDP的4%,并逐年提高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教育拨款比例,确保到“十二五”期末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教育拨款比例高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要确保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及年终财政决算时,确保教育支出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5个百分点以上,生均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提高。要确保安排预算时教育优先、资金调拨时教育优先、制定优惠政策时教育优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对学校所有非税收入不进行调控,确保全部收入返还学校使用。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市区义务教育承载力的扶持,对市区义务教育的经费进行转移支付;高度重视学校债务化解工作,加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争取力度,确保2015年前全面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各级财政的城市维护费每年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费等资金纳入教育部门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重点报告财政对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和“三个优先”的落实情况。
2.切实保证教育发展用地需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将学校布局调整和用地规划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并相互衔接,重点做好城市新区、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城乡结合部、城镇化重点地区的学校布局调整和用地规划,留足教育用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所在行政区的规划委员会委员,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议。学校布局调整和用地规划,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经发改、规划和国土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学校布局调整和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实行土地划拨和规费减免优惠政策。教育现有用地及规划用地,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教育用地。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和占用教育用地的,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就近原则给予补还,报同级政府批准。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对撤并校点和闲置用地,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严防教育用地资源流失。撤并的初中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寄宿制小学,撤并的小学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幼儿园。对确实不再使用的闲置用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出让,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新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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