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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8号)和《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土地监管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二、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制定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三、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1.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3.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4.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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