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体现河洛之根、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丝路起点的城市风貌,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
道路设施、城市小品、各类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确保与保护建筑相协调。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及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提出各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设计中还应包含对外墙面材质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城乡规划局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应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