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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吉尔拉·依沙木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499-3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299-100年的为三级古树。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 (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农牧、水务、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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