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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四)北京市发生重大和特别规模突发事件,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市药监局向中央医药物资储备主管部门申请支援。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一般临床急救状态下,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调用: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临床急救病例,医疗机构或其他需求单位向市药监局书面申请调用储备物资,并明确申请调用品种、规格、数量、联系人等信息;
  (二)市药监局核定申请调用品种数量后,签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调用审批单》(附件1);
  (三)市药监局向储备单位下达书面调用指令《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附件2),并明确调用品种、规格、数量、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遇有紧急情况,市药监局根据相应调用指令,安排储备单位先行发送医药储备物资,在十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储备单位按照调用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储备物资发送至指定单位,并对调出物资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调出的储备物资出现质量问题,储备单位应及时进行补调,相关损失由储备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对调用物资进行点验查看、质量验收,并做好与储备单位的具体交接,双方填写《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调用签收单》(附件3)。
  第三十三条 医药储备物资被调出后,接收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退换货,储备单位应按照储备计划要求及时采购补充。对市场供应短缺、定点加工等储备品种,短期内无法予以采购补充的,应向市药监局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包括储备物资的采购、仓储、养护、检测、运输、销毁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储备资金拨付储备单位后,储备单位应设立专帐专户管理,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保值轮储品种,由储备单位自行进行轮转销售,确保储备资金的保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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