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药监局每年度组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本年度医药储备相关管理事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联席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按照有偿使用、分级分类原则组织调用,保障应急处置需求。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分级调用原则,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主要应对一般和较大规模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
(一)北京市发生一般和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动用医药储备物资的,原则上由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予以供应;
(二)北京市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调用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中央医药储备或其他省市医药储备支援。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调用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和一般临床急救两种应急状态,分别制定储备物资调用程序:
(一)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状态下,分级设定储备物资调用程序。突发事件应急救治人数在30人以内的,储备物资由市卫生局应急办审批调用;突发事件应急救治人数为31-59人的,储备物资由市卫生局局长或被授权的主管局领导审批调用;突发事件应急救治人数在60人以上的,储备物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审批调用;
(二)在发生一般临床急救状态下,对救治必需的解毒、急救药品,由市药监局在各品种储备数量的30%范围内批准调用。
第二十七条 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状态下,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调用: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医疗机构或其他需求单位向市卫生局书面申请调用储备物资,并明确申请调用品种、规格、数量、联系人等信息;
(二)市卫生局按照第二十六条的应急调用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调用审批单》(附件1)后,将《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调用审批单》发送至市药监局;
(三)市药监局核定储备物资调用品种数量后,向储备单位下达书面调用指令《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附件2),并明确调用品种、规格、数量、联系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