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值轮储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轮换,并在商业流通中优先销售储备品种,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第十四条 报损核销储备品种一般是反恐、解毒、急救等不宜进行市场轮转销售的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使用期限申请报损核销,并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轮换更新。
第十五条 能力储备是通过向储备单位拨付一定储备资金,购置生产原材料,保障基本生产能力,紧急状态下由储备单位按照相关指令组织生产加工和应急供应。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市药监局组织编制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计划,市财政局安排落实储备资金,由相关储备单位完成储备任务。
第十七条 市药监局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结合储备品种采购轮换以及临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计划的年度调整。
第十八条 结合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由储备单位按照保值、节约、便捷的原则,组织实施储备物资的采购,确保储备资金的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实物储备品种原则上由储备单位在储备任务下达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市场供应短缺等品种,经向市药监局备案后,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分期分批储备到位。
第二十条 储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在保障储备品种规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储备单位可对储备品种的包装、规格予以调整,并向市药监局备案。
对采购、轮转困难的保值轮储品种,储备单位可提出同类替代品种的调整建议,经市药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单位应设立储备物资管理台账,准确反映储备品种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采购价格以及储备资金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