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规模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
第八条 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确定。对独家生产、供应短缺、定点加工等品种的储备单位,可通过邀标、议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九条 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市重点骨干医药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对储备物资及时进行轮换更新;
(二)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能够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安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仓储、保管、安全防护条件和先进的物流配送设施设备,能够保障应急调用及时高效;
(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储备物资信息网络传输和远程监控;
(五)具有良好的医药行业信誉,连续三年未出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特种、专项医药储备品种,可由北京市卫生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第十条 储备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储备责任书,并在储备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医药储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业务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严格执行医药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三)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四)加强原始记录、合同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五)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六)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储备物资意外灭失;
(七)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以及应急调用制度,确保应急调用及时高效。
第四章 储备形式
第十一条 实物储备是根据医药物资储备规模计划,向储备单位拨付储备资金,由储备单位完成储备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存以及调用等各项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 实物储备品种根据市场流通和临床使用情况,经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实行保值轮储与报损核销两种管理模式,相关品种目录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