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对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依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
(七)消极应诉、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
(八)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对行政机关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
(九)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引发集团信访、上访、行政复议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
(十一)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意见书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十二)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可以认定为较大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行政决策(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失职、渎职及侵权行为的;
(二)作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对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对行政机关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引发集团信访、上访、行政复议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较大数额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
(六)对行政复议决定或意见书拒不执行,再次作出违法或不适当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的情形。备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能积极主动协调,及时改正或完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过错认定等次。
第四部分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对事实认定未产生影响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未造成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行政诉讼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认定为一般过错的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过错: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