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被认定违法,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群众投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过错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执行合法性审核、征求意见、论证或听证、风险评估、集体决定、公布等必经程序的;
(二)5件(含5件)以上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被市政府通报批评1次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备案情况定期通报等工作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过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被市政府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没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之一的;
(二)规范性文件被认定违法,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的,或造成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群众投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部分 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过错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一)未尽法定告知或通知义务,尚可改正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存在问题,对案件定性不产生影响的;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后果轻微可以认定为一般过错的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过错:
(一)执法主体错误或超越法定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