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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的通知

  (十二)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三)不文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四)该执行而未执行行政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可以认定为一般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有累计2次或者合并超过2项(含2项)第一条规定违法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第四条 以下情形认定为较大过错:
  (一)有累计2次或者合并超过2项(含2项)第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
  (二)有累计4次或者合并超过4项(含4项)第一条规定违法情形的;
  (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可以认定为较大过错的情形。
  第五条 以下情形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被市委、市政府通报2次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重大群访群诉案(事)件,被国家或省级媒体曝光,对社会产生负面严重影响的;
  (二)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的情形。

第二部分 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责任过错认定标准



一、对市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过错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执行合法性审核、征求意见、论证或听证、风险评估、集体决定、公布等必经程序的;
  (二)2件(含2件)以上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被市政府通报批评1次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规定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过错: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没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
  (二)起草部门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拟定规范性文件,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的;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被市政府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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