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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的通知
(郑政办〔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违法行政、违法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作以明确。

第一部分 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发生1次的,认定为过错:
  (一)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二)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
  (三)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含主管、分管领导)无行政执法资格的;
  (五)违反内部审批程序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
  (七)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可以认定为过错的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发生1次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一)无法定实施依据的;
  (二)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擅自增加、减少、改变法定条件、标准的;
  (五)违反法定办理期限的;
  (六)违反规定行使行政裁量基准,或者未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的;
  (七)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决定的;
  (八)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九)擅自减、免征收额度、处罚额度的;
  (十)违反廉洁规定实施的;
  (十一)重复进行行政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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