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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学生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工作;

  (三)食品和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和监督;

  (六)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单位应当把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作为重要的活动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家长应当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支持子女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子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年从公用经费中安排学生健康体检等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费用。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的;

  (四)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未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或者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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