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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的食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其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学校和家长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完成学生健康体检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的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学生营养健康促进工程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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