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中学阶段的学校根据女生数量配备女性体育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男女生体育课分班教学。
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运动队训练、体育比赛等课外体育活动,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并与其他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进修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举办体育教师培训,开展体育教学研究,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实施学生营养健康保障工程,关注贫困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防艾等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行为、卫生习惯和劳动观念。
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组织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上、下午做眼保健操,对学生视力状况每学期监测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校生600人以上或者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
学校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合理控制班级的学生人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和课外作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课余休息、睡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