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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以田径运动项目为主的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办年度学生单项体育比赛。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学生运动会,组织本校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日常学生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以室外活动为主,加强体能练习,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的基本技能。

  第十二条 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体育校本课程,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

  鼓励学校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办体育联办训练点,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一级高级中学和一级完全中学应当建设成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包括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

  学校体育教学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学生、家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体育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等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学生档案,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毕业升学考试总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场地、设备、器材的安全可靠,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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