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育设施与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学校体育场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向学生优惠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