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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

  支持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度假区的发展。

  第十条 度假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 度假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度假区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外,用于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度假区建设和发展用地。

  度假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旅游产品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旅游度假、康体健身、休闲娱乐及相关项目;

  (四)金融、商贸、教育、医疗卫生等项目;

  (五)文化产业项目;

  (六)总部经济项目;

  (七)其他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创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度假区的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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