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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可持续发展,规范度假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发展旅游、度假及其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度假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突出旅游度假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协调发展。

  第五条 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和相应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落实度假区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受委托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管理度假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保障、园林绿化等社会公共事务;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审核度假区内建设性项目规划;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度假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八)实施度假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

  (九)依照滇池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负责度假区范围内的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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