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统筹推动省有关部门坚持按照“重在培育、示范带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领域再重点培育2-3个示范典型。2012年4月底前,省有关部门报请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为达到创建标准的产业集聚区授牌。同时,各地、各部门对未经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授牌等活动要进行控制和清理。省有关部门要深入总结示范产业集聚区的做法,通过印发经验汇编、召开现场观摩会等方式,大力推广成功经验,为全省产业集聚区提供示范样板。
(五)完善规划布局。建立产业集聚区“增、调、降、退”动态调整机制。在严格规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按照“三规”(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一、产城互动、集约节约、扶优扶快原则,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进行调整,上半年将具备条件的全部调整到位。坚持集中会商、联审联批,防止盲目扩区,严格控制土地节约集约达标考核排名落后的产业集聚区扩大空间范围。
附件:
2012年省直有关部门产业集聚区重点工作分工
序号 | 专 项 工 作 | 牵 头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一 | 统筹协调推进产业
集聚区发展 | 省产业集聚区联席
会议办公室 |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
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统计
局、安全监管局、通信管理局、
编办、文化体制改革办公室、省
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 |
二 | 强化主导产业集群
培育 | | |
1 | 壮大主导产业规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 |
2 | 实施优势产业集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