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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

  3、审核与审查。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省级河道的河段进行审核,对各市上报的市级河道进行审查;市水利局对上报市级河道的河段进行审核,对上报的县级河道进行审查。

  4、划定及公布。省水利厅根据审核结果,划定省级河道并公布;市水利局根据对市级河道的审核结果,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公布;县水利局根据市水利局对县级河道的审查意见,公布县级河道。乡级河道由县水利局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内容为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

  五、工作安排。我厅对省级河道进行了初步划分(见附件2),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在完成河道调查的基础上,于2012年3月底前对初步划定的省级河道进行校核,核对和填充有关基础数据,并将符合省级河道条件的新增河段上报省水利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省水利厅于4月底前公布。各地在核对中,如河道跨越县(市、区)行政区,请各地填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数据。市水利局于2012年4月底前将市级河道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水利厅批复同意后,于6月底前公布。县级河道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划定并公布。乡级河道于2012年底前完成划定并公布。

  各地在河道等级划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

  联系人:何斐;电话:0571-87826565。

  附件:1、《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

  附件:2、省级河道初步划分表(征求意见)(略)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提出河道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标准、方法、划分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的河道等级划分。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2.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2.3 流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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