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
(浙水河〔2012〕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加强河道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河道等级划分工作。根据《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我省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为科学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见附件1),供各地在河道等级划分中参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河道等级的划分是实施河道分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专门的等级划定小组,做好河道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划定工作。在等级划定中,要将《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与当地河道的实际相结合,与原已划定的河道等级相衔接,合理划分。
二、划分权限
省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利局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公布。
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利局同意后公布。
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划定并公布。
三、划分标准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
其它各级河道等级的划分参照《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
四、划分程序
1、河道调查。按属地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内容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同时,根据《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按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和滨海岛屿区河道分别调查其属性指标。
2、上报。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省级河道条件的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市水利局;对符合市级河道条件的上报市水利局;对符合县级河道的,将划定意见并划分依据报市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