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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建设各阶段同步建立绿道档案,并依法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实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建立和完善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和应急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绿道管养内容应当包括:

  (一)绿化、慢行道(路面)、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景观、照明等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二)保安、租售、咨询、救护等服务系统的维护。

  (三)对乱搭乱建、乱摆乱买、占道经营等破坏绿道设施和秩序行为的劝阻和治理。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其他事项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相应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对绿道进行养护管理。

  绿道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市政园林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城市维护经费年度计划,按照市市政、绿化、环卫、路灯等相应养护定额标准、考评等级确定。

  第三十条 绿道设施发生破损、陈旧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景点、线路发生变化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标识、标线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绿道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不得破坏绿道的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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