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
第十二条 绿道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
第十三条 绿道网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绿道沿线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置统一的控制标志。
第十六条 在规划建设绿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应当按照本市制定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需要改建、扩建绿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园林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绿道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市政园林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市政园林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