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庆节期间环境应急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做好国庆节期间环境应急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强化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工作,突出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隐患排查,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特点,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按照预案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值守,严格国庆节期间值班纪律,保持信息畅通。国庆节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地州市环保局须在每日下午5点前向自治区环保厅值班室报告。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核实,妥善应对。严格落实《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跨界污染、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敏感区域以及社会关注较高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布事件进展、环境影响、公众防范措施,正确引导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